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A,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4 12:04 点击次数:11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7 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21912090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
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
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
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
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
有人暂不开通。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
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
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
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
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
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 2024 年 12 月 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九、重要提示
关变更事项,决议生效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 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兴盛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兴盛先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具体包括
基金名称由“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股票,删除中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并相应调
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费用、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调整
股票投资比例、增加摆动定价相关约定、调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
议案及《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并在调整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调整实施安排规则并提
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机 构 ( 证 件 号
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
召开的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
所持有的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授权事项
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
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
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额,则其授权无效;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
托书。
附件四: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
次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
变更注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原“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兴盛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原来的“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调整为“本基金股票(含
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拟增加港股通股票(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并相应补充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
关内容。
(四)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增加以下摆定价条款: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并相应补充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将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调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六)调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原: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T≥2 年 0.00%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七)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由原:“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调整为: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八)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
详见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当事人将按
照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
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
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三、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金由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国证
第一部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监会准予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
前言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
承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修订和补充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兴盛先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兴盛先
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修订和补充 充
第二部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释义 说明书》及其更新 其更新
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委员会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生效起始日, 原《南方兴盛先锋灵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
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
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
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
通统称港股通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第三部分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基 投资基金
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
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
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史沿革与 发售对象 由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存续 1、发售时间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兴盛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发售公告。 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证监许可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年 9 月 8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其他投资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月 1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许可20241209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并经 202X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兴盛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内容包括对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进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 行调整,基金名称由“南方兴盛先锋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金”,同时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股
募说明书中列示。 票、增加摆动定价相关约定、调整 A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 分配原则等,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
明书中列示。 变更,相应地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XX 年 XX 月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XX 日起,修订后的《南方兴盛先锋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原《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数量和资产规模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明书。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从其规定。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赎回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交易时间,
时除外。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应顺延。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六、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 六、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务。 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情形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务。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 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第十一部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分 基金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的投资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资产支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持证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关规定。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产净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
三、2、5)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
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
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
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
的投资标的。
(删去以下内容)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
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
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
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
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
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
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
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
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
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
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
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
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
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
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债券回购、银
过股票资产的 50%);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比例的有关约定; 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9)、(10)、(15)项 除上述第(2)、(6)、(7)、(12)项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
指数收益率×40%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 后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 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
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 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
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
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第十三部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分 基金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资产估值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
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的估值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价格;
分如下情况处理: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
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值;
估值;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
中间价。
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第十四部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分 基金 务数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务数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费用与税 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收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 基金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的收益与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分配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第十七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包括
分 基金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的信息披
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充
露 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四)……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五、(七)2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五、(五)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分 基金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的变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更、终止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与基金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产的清算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二十一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部分 基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金合同的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中国证监会
效力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注册,经 202X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自 202X 年 X
认后生效。 月 X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根据基金合同同步更新
金合同内
容摘要